華某師與唐某虎系鄰居,同住一樓。2019年12月,唐某虎購買同樓層的二樓、三樓,并對三樓陽臺改造使得一、二樓連接。施工過程中,華某師發現唐某虎三樓一體確實氣派,但嚴重影響了家中采光,且唐某虎屬于違建。華某師將該情況向房管部門舉報,唐某虎改建部分被拆除。2021年1月,華某師在業主微信群中評論違建侵權,唐某虎妻子秋某看到后亦予以反擊并發表了不文明言語。違建還罵人,華某師認為唐某虎一家侵犯了自己名譽權, 要求對方道歉。對方不予理睬后,華某遂一紙訴狀將唐某虎夫妻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違建并侵犯采光權,并在微信群中道歉,消除影響。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名譽權糾紛,認為唐某虎夫妻不構成侵權,于是判決駁回了華某師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唐某虎和秋某居住在某小區一樓一單元101室,華某師系唐某虎鄰居,居住在該小區一樓一單元102室。2019年12月,唐某師將三樓的樓臺進行改造并擴建了一、二樓。施工過程中,華某師認為改造影響其房屋采光,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后,唐某虎搭建部分被拆除。2021年1月,部分業主在小區微信群中就拆除唐某虎搭建部分進行談論,有名業主稱拆除太可惜,華某師回復稱搞違建不能剝奪別人的陽光權等。唐某虎妻子秋某@華某師稱:“你違建在先,還舉報別人”、“小區里所有沒有一個像你這樣的人,*態”“還要求鄰居給你補償……”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唐某虎和秋某違規搭建,華某師通過合法正當渠道尋求解決,本身并無過錯。華某師要求確認唐某虎和秋某搭建違建侵犯其陽光權,因搭建部分已拆除,是否影響房屋采光已無從判斷,通過訴訟確認以前的行為是否侵犯其權益并無必要,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華某師與秋某在業主微信群中就此事各自發表意見,秋某使用“*態”等不文明言語發泄情緒,其行為應受到譴責。但鑒于雙方發生矛盾的起因系因唐某虎一家搭建行為,小區業主均清楚雙方矛盾的癥結,秋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使用了不文明用語,并不會導致小區業主因此降低對華某師的評價,秋某侵權行為輕微,并未造成華某師名譽受損的后果,未達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程度,故對華某師要求秋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唐某虎未有侵權行為,未侵犯華某師的名譽權,華某師對其訴請,亦應駁回。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讓網絡社交打破了傳統社交的時間和空間局限。如今,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小視頻等作為社交工具被廣泛使用,不僅改變了信息傳播的傳統模式,也為社會大眾對公共事務或者公共領域中發表個人意見和言論提供了更加自由和寬廣的平臺。但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網絡給言論自由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微信聊天已成為社會的生活常態,建立微信群也是為了溝通、交流更加方便、順暢。在已建成的房屋結構上改裝、搭建涉及業主切身利益,作為鄰居對案涉樓層業主進行違規搭建的不當行為所作的負面評價,措辭雖有不文明、不嚴謹之處,但未超出言論自由必要限度,不足以產生業主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故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通過本案我們也應認識到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不能隨意發表言論,若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明顯超出言論自由合理限度的言論,比如在微信群中針對特定人發表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低他人的言論則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