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業主改變了房屋原設計,將茶水間和辦公區域改建為衛生間,遭樓下業主起訴。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恢復原狀。

原告林某起訴稱,其購買宿遷市區一小區17樓不動產,該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明上登記房屋的用途為“商服用地/辦公”。被告周某購買其的不動產樓上。被告將其購買的樓層改造成賓館,在改造的過程中,將房屋內原設計為茶水間和辦公區域的兩間房間改造成了衛生間,導致樓上的衛生間正對林某房間內的茶水間和辦公區域,林某認為給其造成了極大的妨礙和安全隱患,多次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請求處理,小區物業公司對此進行調解未果。于是林某將被告賓館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賓館將私自改動的衛生間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原被告均在該小區購買非住宅用房,雙方均有權對自己所購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但其裝飾裝修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且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現林某所購房屋位于被告所購房屋正下方,根據圖紙及雙方陳述,上述兩房屋室內設計用途分別為辦公區、衛生間和茶水間,但被告賓館在未經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改變了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將茶水間、辦公區改變為衛生間,兩者對防水要求明顯存在不同,這種改造既存在安全隱患,又對環境衛生、噪音及林某使用房屋時心理舒適度產生了一定影響。此種行為違反了住建部的有關規定,被告賓館應將改建的衛生間恢復原狀。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