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財產依法采取查封的強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否則,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近期,溧水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簡要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南京永興鐵路配件有限公司的債權人,2016年7、8月份,在得知該公司的下心盤、整體上心盤等物品被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查封后,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向鼓樓法院提出異地查封申請,將上述查封物品先后存放于他人公司內。后徐某等人擅自將上述查封物品予以變賣,共獲利370余萬元,其中,徐某分得170余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向被告人徐某釋法說理,最終,徐某主動將其分得的違法所得170余萬元退至法院賬戶。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明知該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伙同他人將財產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退出違法所得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綜合上述情節,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四個月。判決生效后,本院依法將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時發還被害單位南京永興鐵路配件有限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并叮囑管理人及時將上述款項分配給該公司118名債權人,切實維護好債權人權益。

法官說法

法律不是兒戲,藐視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查封財產是人民法院為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對涉案訴訟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法院查封的財產承載了法律效力。而行為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應當受到法律懲治。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非法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抱存僥幸心理“任性”而為,自認為可以“瞞天過海”,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以身試法,明知公司下心盤、整體上心盤等物品已經被法院查封,蔑視法院已經作出的查封措施,仍伙同他人將上述查封物品予以變賣,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還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最終被告人徐某因自身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保持對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還妥善引導被告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返還被害單位,將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時發還被害單位,切實保護企業合法利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