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態可掬的大熊貓,人見人愛。插畫師陽某,創作了萌寵系列第三季(3)中的美術作品,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四川省版權局完成了作品登記。作品內容表現為頭戴荷葉、手握荷花的坐姿狀熊貓。此外,陽某將此作品授權他人制作了十字繡并在網絡店鋪對外銷售。該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陽某發現,蘇州某公司在網絡平臺開設的多個店鋪,對外銷售十字繡套包,其中的十字繡作品與陽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對此,陽某進行了公證取證,并經公證購買了相應物品后,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蘇州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

被告辯稱,其在網店售賣的十字繡作品具有獨立著作權,作品在福建省版權局進行了登記;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其網店涉訴的十字繡均已下架處理,且無庫存產品;被告網店銷售數據為刷單,售賣金額僅3400余元。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復制權、發行權等眾多著作權利。另外,著作權法上的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復制、發行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原告創作的荷葉帽熊貓美術作品的表達,在創意構想、圖案設計與表達等方面均體現出創作人員的獨特構思,具有創造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原告陽某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銷售的涉案十字繡作品所使用的形象表達,在整體形象方面,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美術作品表達高度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

對于庭審中被告辯稱,其網店售賣的十字繡作品具有獨立著作權,案外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福建省版權局登記了貓熊美術作品,貓熊形象也為頭戴荷葉、手握荷花的坐姿狀熊貓。但案外人作品的登記時間晚于原告創作的作品登記時間,被告不能提供作品的具體創作情況,也未舉證證明進貨時對商品盡了合理審查義務。同時,被告不能說明所進商品的具體來源。由此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的涉案十字繡作品系對原告美術作品的模仿和抄襲。被告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使用他人美術作品的涉案十字繡套包,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官提醒:

知識產權保護任重而道遠,只有提高每個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才能在全社會營造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也要加大對商業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力度,從而激勵創作、推進文化創新,積極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