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代購”有渠道?小心房財兩空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龔春華 華梓成 發布時間:2022-04-29 瀏覽次數:2290
“有渠道、有關系,只要錢付給我們,就能幫您買到市面上買不到的大別墅”。聽信了沈某的宣傳介紹,楊先生向其支付了200余萬元的購房款,但結果卻差點“房財兩空”。
原來楊先生看中了某處別墅,但到房產售樓處卻被告知房源已被搶購一空。失望之際,原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被告聲稱有關系網可以有房源,自己名下好幾家公司和很多房產。
經不住沈某的勸說和誘導,楊先生把20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行李箱中叫給了沈某,委托他去購買房產。沈某承諾一個月之內能為楊先生買到房子,否則全額退款。但到約定的時間,買房的事情始終沒有著落,而且開始找各種理由推諉逃避,兩人甚至鬧到了派出所。經公安機關協調,沈某陸續退還了105萬元,但隨后便玩起了失蹤,沈先生無奈之下來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退還剩余的委托購房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約定由被告為原告購置雙拼別墅,原告方向被告現金交付了200萬元訂金,但是被告未按約完成委托購房事宜,便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承諾退還相應款項,但到約定的期限前被告只退還了部分款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兩份《房屋代購服務協議》、《借條》、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委托購房關系。現被告在未按約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下,應當退還全部款項,現被告未按約支付剩余結算款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目前本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連線
商品房買賣交易具有交易金額大、流程復雜的特點,普通消費者對其中的風險往往缺乏辨別能力,因此更需要提高警惕性和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貪小利而吃大虧。
監管部門對于資金支付、房產過戶的全流程都有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以保障購房者的權利。代購行為繞過了有關部門的資金監管,一旦產生糾紛后損失難以追回,購房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購房者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自己心儀的房產,不要輕信他人“內部渠道”、“特殊關系”等花言巧語的誘導,以免遭受房財兩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