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放棄肇事者賠償,不影響工傷保險基金中心追償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肖文明 衛艷茹 發布時間:2022-05-10 瀏覽次數:4425
當職工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第三人無力承擔賠償時,職工主動放棄要求第三人賠償醫療費的權利,工傷保險基金中心在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后是否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由工傷保險基金中心向第三人追償的案件。
2020年,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田某等數人死傷。后李某與田某就損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其中約定李某一次性賠償田某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6萬元,田某考慮到李某已窮盡所有途徑籌款,仍然無力賠償,自己有工傷保險,為適當減輕李某負擔,田某自愿承擔自身的醫療費。后經田某申請,工傷保險基金中心結算支付田某醫療費6萬余元。此后,工傷保險基金中心訴至法院,請求李某償還墊付的醫療費用,李某以田某已主動放棄賠償醫療費權利,工傷保險基金中心在支付后不再享有代位求償權為由拒絕給付。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基金中心依法支付職工工傷醫療費系其法定義務,而非與職工之間的合同義務,職工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只要存在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工傷保險基金中心在先行支付后依法取得追償權。該追償權系法定權利,工傷職工無權以其意思表示代替工傷保險基金中心決定放棄或者不放棄。本案中,田某就未能獲賠的醫療費用申請工傷保險基金中心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中心在支付田某醫療費6萬元后依法有權向李某追償,從而支持了工傷保險基金中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其實質是為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使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治,該先行支付屬于墊付性質,并不意味著工傷醫療費用支付主體的改變。本案中,因第三人李某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田某按照法律規定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費用后再向李某依法追償,能夠最大化維護職工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