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還逃逸 終究難逃法律的制裁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魯建春 發布時間:2022-05-05 瀏覽次數:2396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我們時常掛在嘴邊的警醒之語,但總有人心存僥幸,試探危險的底線,終究釀成大禍。近日,海門法院三廠法庭審結一起酒后駕車造成的交通死亡事故,肇事者更是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最終不僅需承擔巨額賠償,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2021年12月21日20時17分左右,王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海門區三星鎮畢徑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三星鎮益民村富民橋地段時,撞上沈某某停放在事故地段的三輪車及車旁的行人王某某,造成沈某某、王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事發后,王某棄車逃逸,后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到海門區公安局投案,而行人王某某于同年12月29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查明,王某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在事故地段有路燈照明及自身所駕駛車輛大燈開啟的情況下,理應發現前方沈某某停放在路邊的車輛及行人王某某,但疏于觀察路面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導致發生車禍,且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未保護現場、未及時報警,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王某某死亡后,其父母、丈夫、子女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以電子投保的方式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而商業險免責條款中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飲酒后駕駛車輛,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最終,海門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9萬余元,交強險之外的損失100萬余元由王某負責賠償。
法官說法:
逃逸、醉駕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嚴重違法情形,相較于正常駕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此類違法行為導致的后果往往更為嚴重,是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漠視。駕駛員要時刻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并且如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按照相應的事故流程正常處理,若是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第一時間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說明事發時間、地點及受傷人員情況等信息,并等待警力支援,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逃逸,否則只會面臨法律更為嚴厲的制裁。該起案件中,肇事者不僅酒后駕車,更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可謂錯上加錯,最終自食惡果。海門法院在此提醒,交通安全,不可懈怠,只有遵章守法、文明駕駛,平安暢通才會與我們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