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林靜宜 潘李娜 發布時間:2022-05-05 瀏覽次數:2263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但是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有的人出于不理解或是怕麻煩等心理,不配合相應防控措施,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隱患。相城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絕不配合工作單位疫情防控措施而被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
原告于2017年9月起進入被告處擔任小學部英語老師,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9月5日向原告發放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原告工作期間,被告為原告繳納了社保,并通過轉賬方式發放工資。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簽訂的《聘用合同》。2020年11月15日,原告至被告處工作。其間,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行程碼,原告未予配合,雙方發生爭執,原告為此離校。2020年10月18日,被告通過郵件方式向原告發送《重要通知》:告知原告因違反了學校外籍教師行政管理條例、疫情防控違規人員處理辦法,認為不適合在我們學校當老師。為了繼續進一步討論你的職位,學校要求:1.你必須在2020年10月18日晚上20點之前向學校提供你的最新軌跡。但原告并未提供,2020年11月1日,被告經征詢工會意見后向原告發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原告認為被告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制定《疫情防控違規人員處理辦法》,內容具有合理性,并進行了公示。原告簽署疫情防控承諾書,應知曉疫情防控期間的注意事項、要求及相應后果,遵守和配合學校基于疫情防控提出的合理要求。在原告拒絕如實提供其行程軌跡的情況下,為疫情防控需要,被告要求原告停課并限期要求提供行程軌跡,具有合理性。原告在此情況下仍拒絕提供行程碼,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影響被告正常教學秩序,被告在征求工會意見后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屬合法解除。
“法者,治之端也。”作為理性個體,應當遵守方以規則,相向而行地共同狙擊疫情。對無視防疫要求的企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但有利于打贏疫情阻擊戰,也有利于疫情期間勞動爭議的依法解決。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從容應對和妥善處理疫情期間的勞動爭議,凝聚起萬眾一心阻擊疫情的磅礴動力,從而為真正實現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共同勝利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