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桁架突遇大風傾倒致人死亡,誰之責?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杜肇振 發布時間:2021-10-19 瀏覽次數:965
2020年7月底至8月初,甲公司為籌備舉辦品牌車展活動,甲公司工作人員將桁架安裝項目口頭承攬給乙公司,工作內容為品牌車展廣告桁架的安裝,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在車展活動舉辦前,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設計圖紙安排工人搭建一個車展廣告桁架(長4米、高3米)。2020年8月7日,甲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后覺得桁架搭設不妥、氛圍不夠,要求乙公司臨時再新增設一個桁架。2020年8月8日23時許至8月9日上午,乙公司又安排工人按照甲公司新要求的規格(長6.8米、高3米、寬0.4米、重約100公斤)在甲公司指定的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廣場處搭建一個車展廣告桁架。
2020年8月9日12時39分,溧水區氣象臺通過手機信息發布雷暴黃色預警信號。當日13時許,天氣由晴轉陰,根據溧水區氣象臺數據顯示當時極大風速達8.1米/秒(5級),13時07分許,陳某帶領孫女走到乙公司上述新搭建的廣告桁架旁,該桁架因大風突然發生傾倒,將陳某砸倒,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甲公司(甲方)、乙公司(乙方)以及陳某家屬(丙方)三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甲、乙雙方同意支付丙方一次性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總計143萬元整;鑒于乙方現無實際支付能力,甲方同意先行將143萬元整直接匯入丙方銀行賬戶;甲方有權對已賠償丙方的143萬元整保留對乙方的追索權利。協議簽訂后,甲公司向受害者家屬付清了143萬元的全部賠償款,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了20萬元。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歸還甲公司代為支付的賠償款123萬元。
溧水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乙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公司返還賠償款658000元。
法官說法:
甲、乙公司及受害者家屬三方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協議中明確了由甲、乙公司雙方共同向受害者家屬賠償143萬元,但并未對甲、乙公司之間的內部責任問題予以確認。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次事故中造成受害者陳某死亡的后果系車展桁架倒塌所致,車展桁架的安裝系乙公司在甲公司處承攬的業務,乙公司作為專業的公司,對甲公司提出的桁架設計規格未能提示迎風面積過大存在安全隱患,在安裝桁架過程中也未能采取承載風荷載、防止傾倒的固定措施,致使所安裝的桁架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此外,在事發當天已經發生大風的惡劣天氣和氣象臺已發布加強防范信息的情況下,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固定廣告桁架,以防止發生傾倒的危險。基于此,乙公司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甲公司作為定作人,在確定桁架規格方案時未能考慮桁架迎風面積過大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對廣告桁架的搭設提出具體的安全措施要求,未對廣告桁架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檢查,在廣告桁架搭設完成后未組織驗收且未及時發現并整改安全隱患。同時,甲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未能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責任,未及時將活動向公安部門報批,未及時檢查并整改車展活動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臨時增設廣告桁架未向場地出租方報告,在已經發生大風的惡劣天氣情況下未能在人員密集的桁架附近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未能自己或督促乙公司對桁架進行有效加固。基于此,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綜合本次事故的發生、經過以及甲、乙公司的過錯程度,確認甲、乙公司的責任比例分別為40%和60%。現甲公司已向受害方支付了全部的賠償費用合計143萬元,乙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858000元,扣除乙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還應向甲公司返還658000元。
法律小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