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脹劑”驚變“爆炸物”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黃薇 發布時間:2020-01-14 瀏覽次數:726
2017年9月27日晚,蘇州三山島某工地傳來一聲巨響,把周圍居民嚇了一跳。原來,該工地正在進行開山爆破,這種被稱為“膨脹劑”的爆破材料威力之大讓目睹整個過程的承包商陶某瞠目結舌,現場山體出現的多處裂縫和大量碎石又讓陶某心生懷疑。這種“膨脹劑”究竟是什么?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非法買賣、郵寄、運輸爆炸物案。
“這種膨脹劑是利用熱脹冷縮原理,通過電加熱膨脹管產生化學反應把石頭膨脹開。”三山島某工地爆破前,工程分包商楊某曾向陶某解釋“膨脹劑”的原理,但事實并非如此。由于爆破時聲音巨大,嚴重擾民,且有燒柴火氣味,周圍居民遂立即報警。事后,陶某認為這種“膨脹劑”很有可能是爆炸物,便要求將剩余爆炸物運走。楊某明知爆炸管屬于爆炸物且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的情況下,仍然駕車將剩余的15根爆炸管從三山島碼頭運回大陽山工地,后由孫某通過快遞寄給他人保管。
經調查,2017年9月初,蘇州大陽山某工地承包商陳某聯系孫某提供的供應商以320元/根的價格購買爆炸管50根用于工地石方爆破。中間商解某通過另一供應商以300元/根的價格購得爆炸管25根,并以400元/根的價格賣給孫某, 孫某在山東某工地中爆破用掉14根后,將剩下的11根暫存于解某處。后陳某再次聯系供應商購買爆炸管60根,用于楊某承包的蘇州吳中區三山島工地石方爆破,孫某便提出將自己剩下的11根爆炸管在三山島工地一并用掉。解某根據孫某的要求將11根爆炸管通過快遞寄往蘇州,楊某駕車將陳某、孫某購買的爆炸管從大陽山工地運至三山島工地,后陳某、孫某在工地操作進行爆破才致事發。
經鑒定,該“膨脹劑”屬爆炸物品,為各種化學成分組成的混合炸藥。案發后,陳某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孫某、楊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孫某帶公安機關至徐州追回爆炸管15根。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孫某非法買賣、郵寄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郵寄爆炸物罪;解某非法買賣、郵寄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郵寄爆炸物罪;楊某非法運輸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罪。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陳某、解某均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對孫某、楊某均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陳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孫某犯非法買賣、郵寄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解某犯非法買賣、郵寄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楊某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