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超過20年,錢還能要回來嗎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石如玉 沙魯鑫 發布時間:2022-01-25 瀏覽次數:1118
被告于1997年9月份在原告處購買了價值10000元的健身器材,原告訴稱被告還有8000元未付。被告雖認可在原告處購買健身器材的事實,但認為10000元已全部支付給了原告,并沒有欠付原告款項,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8000元健身器材款。庭審中,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本院認為,因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故應適用案件事實發生時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庇纱丝梢姡摱昶陂g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本案中,原、被告的買賣合同關系形成于1997年9月份,原告應在自債權債務關系形成的20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因原告未積極行使訴訟權利,在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后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被告不認可欠原告款項,同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訴訟時效期間屬于法定期間,當事人不得進行約定延長、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的民事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因此在民事主體發生權利被侵害的時候,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如果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有可能會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