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道揚鑣簽訂“分手協議”,事后反悔欲要回已給出的分手費,這樣的訴求能否實現?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分手協議”引發的“情債”糾紛。

阿偉和小敏原本是一對恩愛的情侶,后來小敏意外懷孕,對于是否要這個孩子雙方產生了爭議,最終決定分手。為防止分手后產生糾紛,阿偉和小敏共同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協議約定了“男女雙方分手,女方終止妊娠,男方給付女方15萬元;雙方今后互不干涉,不得有語言及名譽上的攻擊”等內容。阿偉在小敏終止妊娠后給了5萬元,剩余10萬元經協商于一個月后給付。孰知到手的錢還沒捂熱,小敏就被前男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5萬元分手費。

在法庭上,阿偉提出分手協議以終止妊娠為條件,違反了公序良俗,屬于無效協議,已經履行的5萬元分手費應當返還。而小敏則認為分手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法有效,要求阿偉將剩余的10萬元一次性付清。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分手協議”是在女方懷孕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內容更多體現為一種道德性義務和要求,不具有合同法律關系所應具備的對等權利義務關系。協議的履行有賴于雙方的自覺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強制執行力,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據此,法院裁定駁回阿偉的起訴。

【法官評析】

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情侶在分手時通過簽訂“分手協議”的方式處理感情糾葛、結算經濟賬,“分手協議”的內容多涉及財產的處置、道德性義務的履行兩方面。對于僅涉及財產分割的“分手協議”,其實質是男女對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所作出的處理協議,只要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一般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對于涉及道德性義務履行的“分手協議”,雖然法律并不禁止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應由協議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如果道德性義務的約定和要求,違反了公序良俗,則是無效的。

本案“分手協議”中關于終止妊娠以及互不干涉的約定,帶有明顯的道德色彩,難以通過法律的手段干預履行。當事人小敏基于對阿偉承諾的信賴,在協議簽訂后選擇了終止妊娠,因此導致的身心傷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并且已經無法回轉至雙方簽訂協議時。由于本案中的“分手協議”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無論是已經給付的5萬元、還是尚未給付的10萬元,都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