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小博至國際高中上學。入學后,學校發現小博手臂上有大面積紋身,學校的公約上規定學生不得紋身,故對小博進行勸導并要求小博穿校服進行遮掩。9月的一天,小博在食堂就餐時未穿校服,其班主任對小博進行教育,雙方在語言上產生沖突。經學校集體研究認為小博違反學校不得紋身的規定,不服從學校管理頂撞教師,決定對小博予以除名處理。

小博不能接受該事實,認為其珍惜就學機會,學校將其開除另擇校將導致其晚就業一年,此后小博父母與學校進行溝通,希望能繼續在學校接受教育未果,小博遂將該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該校登報賠禮道歉,賠償其名譽損失10000元,賠償晚就業損失24240元,退還學費、教材費等費用139500元。起訴后,學校扣除小博的校服費、教材費、床上用品費將剩余費用付至法院。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與小博之間的教育行為實際上已不再履行,學校所得的款項應根據實際情況返還。鑒于學校已將扣除校服費、教材費、床上用品費后的剩余費用付至法院,又同意返還扣除款項,遂判決學校返還小博139500元。關于小博主張利息、經濟及精神損失,因小博就學期間違反學生公約,右手臂有紋身,未按規定著裝,又不服從學校管理,有一定過錯,故對小博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小博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小博與學校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已不再履行,客觀上已解除,學校已將小博支付的扣除校服費、教材費、床上用品費后的費用付至法院,且同意返還剩余已繳納的費用。小博要求以學校侵犯其受教育權為由要求學校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并賠禮道歉,考慮到小博作為學生,違反學校學生公約,又未按規定著裝,且不服從學校管理,其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況且單純的受教育權亦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民事權益,故小博要求學校賠償經濟、精神損失并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小博的家長應當對其加強思想行為品德教育,不做不符合學生身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