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萬買的車位卻停不下車?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張婧萱 陳娟娟 發布時間:2021-04-29 瀏覽次數:854
近期,如東縣人民法院受理審結了一起車位糾紛。
2017年左右,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公司開發建設的車位,總價款10萬元,合同未對該車位的長度及寬度進行約定。李女士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0萬元的車位款,并就該車位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待李女士入住小區使用停車位時,卻發現自己的車輛沒辦法順利停進車位,即便停進去了,從駕駛位也無法下車,這讓李女士十分的糟心。隨即李女士與被告公司進行協商,但未能協商一致,故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開發商退還車位款。
被告公司則認為其所售的車位取得相應審批手續,允許買賣的,且李女士也現場勘查過車位后才進行購買并已辦理產權登記,李女士是同意以車位現狀進行交付的,被告公司并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經本院現場勘驗,李女士購買的車位黃線內的尺寸為2.05米×5.2米,車位東邊系墻壁,西邊有立柱一根。現場將小型車停放在至該車位,駕駛人員無法從駕駛位正常下車。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案涉合同并沒有對長度、寬度進行明確約定,但參照《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以通常小型車的規范標準,其垂直通車道方向的最小停車帶寬度為2.4米,然而根據本院對案涉車位的現場勘驗,案涉車位黃線內的寬度為2.05米,含黃線部分寬度為2.36米,車位的寬度并未達到《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另該車位東邊系墻壁,西邊有立柱,不能正常使用且無法拓展,致使原告方購買車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被告就案涉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房款10萬元,原告應將案涉車位返還給被告。現案涉車位登記的權利人系原告,原告返還車位后應配合被告辦理相應產權變更手續,因案涉車位確實無法正常使用,造成合同解除的責任在于被告,故因返還車位及辦理相應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官說法:小區業主是為了滿足汽車停放的需求而購買的車位,因此車位的設計必須達到基本的規范要求,而我國目前僅有《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所以在本案合同并未對車位的長度、寬度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可作為雙方合同履行的依據。開發商在設計銷售車位時、業主在購買車位時,不能僅僅僅衡量車位的面積、位置,而應對長度、寬度一并進行衡量,車位的寬度系影響車位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車位未達到國家標準阻礙買受人正常使用車位的合同目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所以開發商在規劃設計車位時需進一步考慮車位能否滿足一般家庭小型車輛的使用要求,是否符合汽車庫建筑設計的基本規范要求,避免出現為某些車型特供的不規范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