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吳勇從新沂某電器賣場購買海信空調一臺,該空調由某維修部的工作人員安裝在吳勇房屋客廳內。2019年1月3日23時左右,該房屋發生火災,火災造成該房屋大面積損害,并造成電梯等公共設施毀損,過火面積約30m2,無人員傷亡。經鑒定,這場火災造成吳勇經濟損失10萬余元。消防部門調查顯示,起火原因為空調電源線接頭處發熱引燃沙發所致。吳勇隨后向該賣場主張賠償未果,遂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

    導致火災的電源連接線究竟是誰安裝的?三方各執一詞:

吳勇主張起火點的空調室內機電源線接頭處系電器賣場的工作人員安裝空調時所接。吳勇家安裝空調的位置與電源開關有一段距離,空調原廠線不夠,購買之前其到賣場咨詢了售前人員,售前人員電話咨詢了安裝工,安裝工說可以安裝吳勇才購買的空調。空調到了后,安裝工自己接了一段電線。安裝結束后,吳勇支付安裝工費用480元。電器賣場及某維修部均否認空調室內機電源的延長線由其所接,而系吳勇自行找其他電工所接,并申請對室內機電源的延長線與外機的延長線是否是同一材質進行鑒定。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處連接線是否為同一材質對本案案件事實的認定并無影響,本案無需啟動鑒定程序,故對該申請,該院不予準許。

查明,電器賣場與某家電維修部于2017年簽訂電器服務承攬合同書一份,電器賣場派出的空調安裝工人不具備《房間空調安裝作業人員證》、《制冷與空調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關資格證,不具備安裝空調的相關資質。在實際安裝過程中,留有重大的安全隱患,導致其出售的商品不具備安全使用的條件。而吳勇作為房屋的使用人,使用空調時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在空調連接線處擺放沙發等易燃物質,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新沂法院酌定電器賣場承擔70%比例的責任,吳勇自行承擔30%比例的責任。現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