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賊心虛”虛假陳述 干擾司法秩序被處罰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居丹丹 潘李娜 發布時間:2021-01-07 瀏覽次數:823
近日,相城法院在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審理過程中,對作出虛假陳述的證人處以一萬元罰款。虛假陳述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而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是各國民法公認的基本原則。在《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原告張某訴稱,她轉賬給王某100萬元讓其幫忙取現,但王某收到錢后卻遲遲未取現。案情看似簡單,但是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卻發現案情迷霧重重。
審理中,張某陳述,這100萬并不是她的錢,而是李某委托其幫忙取現,但是自己不敢一個人去取這么多現金,所以求助了王某。但王某卻認為這筆錢并不是張某讓自己幫忙取現的,是李某還給自己的錢。她之前在李某經營的平臺投資,后聽說該平臺涉及傳銷,已被警方立案偵查。她擔心損失,想要報警,而這100萬是李某為了安撫她轉給她的。雙方各執一詞,為還原案件真相,法官要求關鍵證人李某出庭作證。
李某出庭作證表示:自己因有事要出差去英國,其母親急需100萬現金,預約提現來不及,所以其讓母親轉賬給張某,委托張某幫忙提現。但法官經過詳細調查發現,李某當日陪同母親一起去轉賬,事后并沒有立刻向王某要錢,且李某沒有往返英國的相應出入境記錄。
面對確鑿證據,李某提交了悔過書,承認她當天得知其投資平臺涉及傳銷已經立案,故取消出國行程,躲起來觀察事態進展,所以在法庭上做了虛假陳述。庭后,法院向李某送達決定書,李某的行為在訴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依法對其罰款一萬元。李某當庭繳納罰款,認知到自己虛假陳述的嚴重性,并保證以后不再犯同樣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