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提前恢復供電,老宅起火并無因果關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丁冀 發布時間:2019-11-01 瀏覽次數:712
出租房屋因不排除電氣故障著火,損失慘重。房東認為供電公司施工后恢復供電未履行告知義務系火災發生重要原因,遂一紙訴狀將供電公司送上被告席,索賠各項財產損失合計9萬余元。日前,海安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老宅失火,房東租客損失重
張某在市區有座老宅,喬遷新家后,張某將老宅租給朱某。2017年11月某日下午2點,老宅突然失火,由于家中無人,火勢迅速蔓延,鄰居見房屋起火,立即報警,消防部門到場處置,撲滅火災,但房屋內的財產損失較大。經消防部門調查,該起火災起火部位位于臥室酒柜處,起火原因為不排除電氣故障引起火災。張某和租客見損失慘重,痛心不已。
鎖定“真兇”,供電公司成被告
對于火災發生的原因,張某百思不解,他突然想起供電公司在四天前在門口張貼了公告,因施工維修需要,于當日早8點至晚8點停電。張某心想,供電公司原本在公告的送電時間前提前送電,沒有及時告知,而消防部門調查認定火災的發生不排除是電氣故障引起的,他認為必然是因為供電公司提前供電使得電氣故障,引起火災。張某覺得自己找到了火災“真兇”,便前往供電公司要求其賠償損失,遭供電公司斷然拒絕。一氣之下,張某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電公司賠償損失九萬余元。
各執一詞,過錯原則適用成焦點
審理過程中,張某認為供電公司的供電行為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在公告斷電的期限內,供電公司未盡任何告知義務提前供電,導致電氣故障引發火災,造成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關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規定,除非供電公司能證明原告故意受損或受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則均應當予以賠償。供電公司則認為原、被告之間是供用電合同關系,斷電維護后恢復供電并不是高度危險作業,且恢復供電與火災發生以及原告受損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不同意進行賠償。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雖然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該責任承擔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以高度危險作業客觀存在為前提,張某主張供電公司向居民提供生活用電構成高度危險作業,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提前送電也不必然產生火災事故,當天停電區域內也僅發生案涉火災即是反證,故提前送電與案涉火災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張某未上訴。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雖然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該責任承擔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以高度危險作業客觀存在為前提。電雖然是危險,但是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東西,供電公司對于居民集中區域斷電施工,該行為對于一般住戶而言達不到高危程度,且供電公司施工前已對該區域內住戶予以告知。因此,供電公司在居民居住區域內斷電施工的行為對于區域內家庭生活而言,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本案應當遵循一般侵權的規則原則審理。提前送電也不必然產生火災事故,當天停電區域內也僅發生案涉火災即是反證,故提前送電與案涉火災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設備門類日益豐富,隨之而來的便是逐年增長的用電需求,使用家用電器一定要注意用電安全。此外,每一位公民都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但訴求必須有理有據,只有合理合法的訴求才會得到支持,當個人財產產生損失,一時之氣、不辨是非,貿然找個“替罪羊”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