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龍井”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隨意“搭便車”構成侵權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姚燕彬 發布時間:2021-03-17 瀏覽次數:855
春風吹,嫩芽冒,每年3-5月是春茶上市的大好季節,中國十大名茶之一的“西湖龍井”茶葉也正批量上市。但“西湖龍井”已經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果在銷售廣告中想“搭便車”,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吳江某店鋪侵犯“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案件。
2020年年初,原告西湖龍井協會在某電商平臺上購買了一份禮盒茶葉,禮盒內有兩個大小相同的金屬茶葉罐,禮盒外部紙質包裝袋、禮盒及茶葉罐中央位置均印有“龍井”字樣,茶葉包裝上無任何生產廠商、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等信息。商品介紹索引詞為“西湖龍井”。由于該禮盒是在網店被告小張茶行購買的,西湖龍井協會認為小張茶行侵犯了西湖龍井協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茶行停止侵權,并賠償西湖龍井協會經濟損失5萬元。
庭審中,小張茶行認為,西湖龍井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不符,不能代表茶農利益,西湖龍井協會于2011年才獲得注冊商標,但西湖龍井已存在千年歷史,是西湖附近茶葉的通用名稱,只要是西湖產地的茶葉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領商標,案涉侵權產品就是當地所產的茶葉。
法院經審查認為,小張茶行標有“西湖龍井”的產品介紹以及印有“龍井”等字樣的包裝袋、禮盒、茶葉罐、包裝紙等,都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且“西湖龍井”的產品名稱與西湖龍井協會享有的案涉商標構成近似。小張茶行無法證明其產品來源于“西湖龍井”的指定生產地域范圍以及產品符合“西湖龍井”的品質要求,因此小張茶行在被控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構成對西湖龍井協會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最終,該案在法官的釋法協調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自愿向原告賠償20000元。
法官提醒,不管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消費者,都要正確認識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社會上很多人對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缺乏了解,誤認為地理標志可以隨便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主要用于證明該商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經過注冊核準后,使用該商標就必須同時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藝等的要求,并且需要辦理簽訂合同、申請領取準用證書、申請領取商標標識、交納管理費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