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變5萬?租車平臺虛假宣傳“三責險”投保數額被判“補差價”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21-02-26 瀏覽次數:846
近年來,隨著共享經濟的升溫,共享汽車服務應時而出。然而,共享汽車在給人們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常因行業發展不成熟、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招致各類糾紛。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共享汽車租賃平臺因謊報“三責險”投保數額而引發的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18年11月,李某通過某租車APP向蘇州某租車公司租賃一輛汽車,實際租期為4天。期間,李某駕駛該車在寧波某路段行使時,與王某駕駛的對向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王某車輛嚴重受損,最終定損為48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在向投保公司取得保險賠款后將索賠權轉讓給了該保險公司,該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某租車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已支付的保險金48萬元,上海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該法院判決上海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5.2萬元,李某賠償保險理賠款42.8萬元。
李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與某租車公司在租賃關系中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其每天在繳納足額的租賃費用之外,還繳納50元的“尊享服務費”,租車APP中對該服務條款注明:“在您購買尊享服務后,無需承擔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以及保險理賠范圍外的輪胎損失。” APP內亦承諾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數額為20萬元,但在事故發生后,其才知曉所租車輛實際僅投保5萬元“三責險”,且在上城區法院庭審中,該公司未予承認賠償責任,不履行合同義務。該公司不僅未在訂立合同時誠實披露投保情況等重大事項,還為了盡可能減少成本、享受高額利潤將所有增大的風險全部轉嫁給消費者,故李某認為該租車公司存在違約、違法和轉嫁風險等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公司承擔,故將其訴至蘇州吳中法院,要求支付事故賠償42.8萬元。
某租車公司辯稱,涉訟車輛是北京某汽車租賃公司對外出租經營,其是該公司的子公司,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就李某訴稱的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涉訟車輛保險公司已賠付5萬元,北京某租車公司寧波門店已就差額15萬元聯系李某協商解決,但其未配合。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向某租車公司租賃涉訟車輛的事實已經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故可依法認定李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車輛租賃關系。該公司在出租車輛時明確承諾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尊享服務說明中亦明確承租人無需承擔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但本案中,李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應保險公司賠付的第三者責任險僅5萬元,差額部分15萬元屬李某本可通過商業保險避免的損失,其遭受的該損失應由某租車公司承擔,但雙方之間關于通過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避免承租人損失的約定和最終責任確定也僅限于此,契合雙方當事人締約時所能預見的風險負擔規則。據此,法院最終判決蘇州某租車公司給付李某15萬元。李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汽車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提高利潤,往往實際為用于出租的汽車投保較低的商業險,違背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使用共享汽車時,消費者應特別留意承租車輛的投保情況,充分知曉駕車出行的風險承擔情況,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妥善選擇相應保險額度的共享汽車出行,避免因保險額度不足而面臨無法承擔的經濟損失;汽車租賃公司應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在租賃合同中如實披露出租車輛投保情況等重大事項,莫讓不誠信行為影響企業信譽,破壞共享汽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