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5日,興華公司與凱諾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一份,約定由凱諾公司為興華公司運輸日立電梯補償鏈。2012年10月10日,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向凱諾公司出具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憑證一份,憑證載明被保險人為貨主,投保人為凱諾公司,保險生效后,凱諾公司在運輸上述被保險貨物途中,運輸車輛著火導致車上日立補償鏈受損。事故發生后,凱諾公司通知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后凱諾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向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書面出具了出險通知書。2014年12月15日,凱諾公司向興華公司發出聯絡函,聯絡函載明:“關于我司于2012年所裝貴司貨物造成損壞一事,就賠償問題我司愿意從運費中直接扣除,合計人民幣玖萬伍千元整”。興華公司在該份聯絡函上加蓋公司合同印章,并注明“同意從運費中扣除”。2015年5月15日,興華公司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權益轉讓書》,載明:2012年10月10日3時許,投保人凱諾公司配載的日立電梯補償鏈,行駛途中車輛著火導致車上日立補償鏈受損,具體損失已定損,且我方損失95000元,已從投保人南通凱諾物流有限公司的運費中扣除,本次事故的損失由貴公司核定后,直接賠償給南通凱諾物流有限公司。由本‘權益轉讓書’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均與保險人無涉,均由出書人承擔?!?015年6月15日,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通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向凱諾公司轉賬支付該次事故的賠償款62334.6元。2017年6月14日,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向法院起訴以返回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凱諾公司返回62334.6元。

被告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凱諾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為其公司,理由為其公司投保案涉保險合同目的就是讓保險公司能夠分擔其承運風險,其公司多年均投保案涉貨物運輸險險種,出險后也是其公司領取保險金,預約投保單上貨主的地址與其公司的地址一致,都可以說明其公司為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凱諾公司是否系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凱諾公司取得案涉62334.6元保險賠償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第一種意見認為,凱諾公司并非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為貨主(興華公司),故凱諾公司取得案涉62334.6元保險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應當返回不當得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凱諾公司系保險利益人。因為保險利益具有轉移性,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而轉移;貨運險的保單隨運輸方一起走,貨物一旦交承運人承運,其對貨物便具備了保管責任,因而也具備了保險利益。雙方為長期合作伙伴,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根據凱諾公司的需求向其推銷保險,凱諾公司基于信任一直投保該險種,此前也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到了賠付,而保險公司現聲稱凱諾公司買錯了保險,顯然有違誠信。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要求凱諾公司返還不當得利有違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故凱諾公司取得案涉62334.6元保險賠償金于法有據。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貨主顧名思義就是貨物的主人也就是貨物的所有權人,一旦貨物發生損害,遭受經濟利益損失的人理當為貨主;而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其經濟利益為收取相應的運輸費用,承運人對運輸的貨物不享有所有權或其他民事權利,即對所運輸貨物并不享有保險利益。故而,在案涉貨物運輸險種,作為承運人不可以作為該種險種的被保險人,而從凱諾公司簽字確認的預約投保單及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出具的保險憑證上被保險人均記載為“貨主”,該貨主不應當解釋為作為承運人的凱諾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痹摋l文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制規定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該法條規定的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這里的賠償請求權既可以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也可基于第三者的違約行為而產生。因此,本案中,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應對貨主興華公司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并繼而取得對凱諾公司的追償權。凱諾公司因違反合同運輸約定的義務,應為案涉貨物毀損的最終責任承擔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因凱諾公司已經基于違約責任向興華公司履行了案涉貨物毀損的賠償義務62334.6元,凱諾公司作為案涉貨物毀損的最終責任承擔人,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向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62334.6元,屬于不當得利,凱諾公司應予返還。

一審法院判決凱諾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人民幣62334.6元。本案一審判決后被告凱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原告太平洋財險南通公司不服二審判決,逐向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