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突然死亡 雇主是否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19-03-12 瀏覽次數:674
2015年11月,王某考慮到母親年事已高,便通過某家政服務部找到69歲的沈阿姨做住家保姆,照顧母親的飲食起居。同年12月21日晚,王某母親照常吃完晚飯后就先回房休息,誰知第二天一早,老人起床后發現沈阿姨躺在地上,嘴上、身上全是血,叫她也毫無反應,老人趕忙請鄰居幫忙叫來大兒子王某龍,將其送往醫院,最終沈阿姨經搶救無效于2016年1月1日死亡。沈阿姨家人認為,沈阿姨是在從事雇傭工作中生病,作為雇主的王某未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救治,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最終導致其死亡,故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267283元。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王某稱,事發時自己身在外地,母親已年邁,不識字、不會用手機,當天起床后發現保姆異樣便立即向鄰居呼救,鄰居隨即找到自己大哥王某龍報警并呼叫救護車,后姐姐王某珍也趕來一起將沈阿姨送往醫院救治,自己家人已經盡到及時救治的義務,并無過錯。沈阿姨搶救時經診斷患有多種疾病,其死亡是因自身重病導致,且聘用之初就冒用其妹身份證與自己簽訂家政服務協議,故意隱瞞身體健康狀況和年齡,帶病從事家政服務,應對事故負全部過錯責任。
庭審時,沈阿姨家人承認其確實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協議,入院診斷亦寫明其患有腦疝、腦干出血、腦積水、蛛網膜下腔出血、高血壓3級(極高危)、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病史16年、右下肺部分肺葉切除術手術史等重病,其于2015年12月31日經家屬簽字確認病危后出院,并于次年1月1日死亡,期間共產生醫藥費53723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沈阿姨冒用其妹身份簽訂《家政服務協議》,但實際應聘方及提供勞務方均為沈阿姨本人,現其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王某、沈阿姨家屬對此均無過錯。其家人認為是王某家人未及時將其送往醫院,延誤救治時間導致其死亡,王某對其死亡具有過錯,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且王某對救治沈阿姨的陳述與調取的詢問筆錄內容吻合,故法院對其家屬該主張不予采納。考慮到沈阿姨突發疾病時確系在王某母親家中,且其工作性質為住家保姆,相應的服務利益由王某享有,且沈阿姨家人因其死亡產生了損失,故王某作為其勞務的受益人,應適當分擔損失為妥。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支付沈阿姨家人30000元。
(吳中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