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離婚時提出孩子并非親生,據此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損失并返還撫養費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

張某與李某于2013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11月登記結婚。此前,李某剛剛結束上一段婚姻,張某對此也知情。2014年5月,李某生育了兒子李小某,李小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外婆負責照料,張某常年在外打工,父子倆平時相處甚少。

2019年年底,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起訴的同時他還提供了一份親子鑒定報告,根據報告顯示,張某與李小某沒有親子關系。張某據此要求李某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代為支出的李小某的撫養費用,同時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李某在李小某出生后不久就將孩子是與前夫所生的事兒告訴了張某,張某出于維系家庭的穩定考慮,接受了這個孩子。李某還與張某商議,將孩子放在李某母親處撫養,今后二人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張某與李某自愿解除了婚姻關系,同時張某放棄了要求李某返還已支出的撫養費用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涉及非親生子女的離婚案件,只有在構成欺詐性撫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所謂的欺詐性撫養,是指女方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本案中張某對兒子李小某非親生早已明知,李某在婚姻中對孩子非張某親生不存在欺騙行為,并且張某自愿撫養李小某多年,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并不構成欺詐性撫養,不可以主張返還已支出的撫養費,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