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搶公章”成為新聞熱詞,其實很多人在創業初期往往忽略了這個小問題,一旦股東之間鬧翻,就可能使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甚至引發訴訟。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證照返還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公司要求股東歸還公章的訴訟請求。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章程就是一個公司內部的憲法。”承辦法官提醒,公司中誰有權保留印章及證照,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現實中應盡量通過章程明確,,或依股東間約定執行。

章程未載明,法人起訴股東要公章

高升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持股40%;陸某持股60%,為公司監事。在登記備案的公司章程中,均未明確負責保管公司證照、印章的具體人員。

之后,陸某作為甲方,與興隆公司(乙方)、王某(丙方)、李某(丁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四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入股,共同成立大華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和高升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

四股東具體分配為:甲方占34%、乙方占32%、丙方24%、丁方10%,各方共同簽署的《公司合作協議》載明,經董事會研究決定由陸某出任總公司董事長負責全面工作,王某負責市場及運行,李某負責風控及催收,興隆公司負責資金募集及產品設計等。后因各股東之間關系惡化,未再開過股東會、董事會,也未作出過其他有效決議。

 “高升公司的控制權一直由陸某掌控,所有公章也由其掌管。”作為公司法人的王某認為,陸某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且在公司章程未明確的情況下,公章應該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保管公司印章,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陸某歸還。

法院判決:尊重股東內部約定

法院認為,公司證照及印章作為對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應歸公司所有,由有權代表公司之人或相關人員根據公司授權保管使用。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公司章程中,未就證照、印章的保管主體做出相關規定,公司股東亦未就保管證照事宜形成過股東會決議,公司內部也沒有印章保管的相關制度。

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于保管公司證照及印章的有權主體,承辦法官指出,王某雖在工商登記為原告高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系公司內部糾紛,應以公司及各股東內部確認的協議約定為依據。而四股東簽署的《公司合作協議》約定,“陸某出任總公司董事長負責全面工作”,因此被告陸某有權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其占有、控制公司證照、印章合法有據。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返還上述證照及印章沒有依據,所以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

【法官連線】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公章、證照等是公司的合法財產,公司對其公章、證照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公司的公章、證照被他人無權控制、占有時,公司有權要求返還。

關于本案中原告高升公司主張的被告陸某應當返還公司印章和證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公司持有的問題,承辦法官提醒,公司印章和證照的保管和使用,是公司內部事務,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亦屬公司內部糾紛,應當首先尊重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公司有效決議文件的規定。因本案高升公司的章程未作具體規定,也未就公司證照的相關事宜作出有效決議,根據四名股東共同簽署的《公司合作協議》,陸某作為高升公司董事長,有權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其代表公司保管證照、印章并無不當,且高升公司也沒未就陸某保管、持有公司證照有損公司權益作出證明,所以對原告高升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