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房地產開發商往往選用自家的物業,但在法律上二者并不是同一主體,利用所在物業公司職位,迷惑購房、租房人實施詐騙,如此大膽的物業經理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錢凱曾因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3年出獄后擔任國內某知名開發商的小區物業經理,在職期間的錢凱不滿足于工作現狀,很快又打起了“賺快錢”的歪腦筋。2016年至2018年期間,錢凱謊稱所管轄的小區有一處房產系地產公司抵押給第三方,受第三方委托準備將該套房出售,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賣給張大福,并以收取購房定金、房款為由,騙得張大福19萬元。后又如法炮制,再次騙得王小貴24萬元。后因種種原因,未能辦理手續,錢凱退還給張大福、王小貴共計23.3萬元。與此同時,錢凱還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小區物業三間門面房、四套物業用公寓分別租賃給他人,收取租金22.85萬元,其中12萬元轉到物業公司賬上,另有10.85萬元租金未上交公司而被其挪作個人使用,直至案發未歸還。在此基礎上,錢凱還虛構將不屬于該小區物業的原售樓處可以出租的事實,許諾給他人用于做健身會所使用,騙取被害人租房定金人民幣10萬元。

經多名當事人舉報,錢凱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昆山法院依法審理此案。經查明,錢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人民幣19.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錢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共計人民幣10.85萬元,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錢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1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錢凱犯數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據此,判處錢凱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具備房屋的產權代理,在涉及房屋買賣、租賃的過程中,不能輕易的相信管理人員的說法。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租客,在簽訂合同時要提高警惕,加大對交易人資質、委托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力度,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