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寵物犬,損失如何算?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劉純 肖輝 發(fā)布時間:2019-05-21 瀏覽次數:647
近日,盱眙法院審理了一起寵物犬損害賠償案件。王某所養(yǎng)名犬在小區(qū)未束狗鏈溜達,不小心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死。對于該案有兩個比較大的爭議焦點:一是該案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劃分?二是寵物犬的損失如何計算?
筆者認為: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因事故發(fā)生在居民小區(qū),屬允許機動車通行道路,故本案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在公安交管部門未作出處理及作出責任認定情況下,法院依據《民法總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定作出事實、責任認定并確定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保險份額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超限額部分損失在商業(yè)險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本案中,張某駕駛車輛未盡謹慎駕駛義務,未對路面情況盡注意義務,忽視行車安全,對碾壓王某寵物犬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過失,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作為犬的主人,未束狗鏈,放任犬在居民區(qū)道路上行走且未盡防范與注意義務,是引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王某主張根據寵物店出具的10000元購犬款收條以及犬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純種犬血統(tǒng)證明來證明寵物犬的價值。本院認為,王某主張的10000元購犬款收條系賣犬人出具,并無其他證據佐證,未得到張某及保險公司認可,同時因民間交易中對買賣價款約定系交易雙方間意思表示,不能約束交易行為外第三人,故該證據及主張不予確定。犬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純種血統(tǒng)證明不具有法定證明力及約束力,故該證明也不予支持。法院委托鑒定的價格認定中心因對訴爭的犬只的年齡、大小、市場需求均不能確定,無法進行評估而退回鑒定。故本案中,寵物犬的主人王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犬購買時的實際價值,且鑒定部門無法鑒定,在窮盡其他求證手段后,仍不能精確得出價值結論,法院最后根據調查所得,考慮犬只交易時的合理價格及喂養(yǎng)支出合理費用,酌定該犬死亡時價值為3000元。
法官善意提醒,養(yǎng)犬人養(yǎng)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外出時應當為犬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從而避免出現(xiàn)犬傷人或犬受到傷害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