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錢不用花,只要注冊一家公司,倒手轉賣就能賺一筆。生活中高某、董某就遇到了這樣的“好事”……

2019年12月間,高某偶然在朋友杜某那得到一個掙錢的“門路”,只要自己去注冊成立一家公司,再將公司信息轉賣給他人,就可以獲得3000塊錢的好處費。高某一聽頗為心動,雖然了解到將公司信息賣給他人是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但是這種操作簡單又來錢快的方式,貪心的高某還是決定鋌而走險。

根據杜某的指示,高某先后注冊了4家公司,后又去銀行辦理了對公業務。為了能通過相關部門審核,高某租了間辦公室并掛上了公司門頭,以此蒙混過關。之后,高某便將辦理好的營業執照、對公賬戶、網銀U盾、綁定的手機卡等一并交給杜某。

高某的朋友董某也以同樣的套路,先后注冊了四家公司,并將公司信息轉賣給他人獲利。不久事情敗露,2020年2月,高某、董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經公安機關訊問,二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至案發,高某提供的個人信息被用于詐騙數額55萬余元,董某提供的個人信息被用于詐騙數額1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董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將以自己名義成立的公司賬戶信息提供給他人,應以詐騙犯罪共犯論處。鑒于二名被告人系幫助他人實施詐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對二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說法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財,其關鍵環節是轉移贓款。犯罪分子為順利轉移贓款,通過黑色渠道高價收買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資料等“四件套”以及對公銀行卡、U盾、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公章等“八件套”。而一些人員為獲取不法收益,以個人名義開通銀行賬戶出售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幫助,這是當前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斷卡”行動打擊的重點,依法應予嚴懲。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保護好個人信息,切忌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出售個人信息,發現相關違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