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地處江南,雨量充沛,因暴雨引發的車輛保險理賠糾紛較多。暴雨過后,路面積水,車主涉水行駛導致車輛損壞,車主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卻被保險公司告知“駕駛員涉水行駛造成車輛損壞,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那么,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到底能不能成立呢?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暴雨導致車輛嚴重損壞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6月,蘇州正處雨季,一場暴雨過后,路面大量積水。這天,小王駕駛車輛下班回家,天已黑,視線不清,歸家心切的小王一不小心將車駛進了一個大水坑,結果發動機進了水,車輛熄了火。小王趕緊聯系汽車維修公司修理,維修公司為其車輛更換了發動機、離合器、起動機、發電機等,花費了修理費3萬多元。小王想到他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5萬多元,他支付的維修費用應該可以申請保險公司理賠,小王便聯系了保險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保險公司卻稱小王未投保涉水險,其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小王無奈,遂起訴至法院,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五)項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同時,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八)項又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因暴雨導致的車輛發動機進水損失則被排除在保險賠償責任之外。小王投保時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應認定保險公司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法院支持了小王主張的除發動機損失部分外的其他損失共計2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小王和保險公司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涉水險,又稱發動機特別損失險,是車輛損失險的一種附加險種,主要是保障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致使發動機損壞后可予以保險理賠。本案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五)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而第八條第(八)項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的約定,兩者之間屬于一般約定與特別約定的關系,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中的發動機進水損失作特別約定,使因暴雨造成的發動機進水損失被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上述約定并無矛盾之處,故無法適用不利解釋規則。在車主未投保涉水險且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況下,因暴雨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保險公司免賠。

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切勿認為只要購買了車損險,車輛就上了“全保險”。車損險還附加了一些需要附加購買的特別險,車主在投保車險時,需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購買。如車主未購買涉水險,應盡量避免涉水行駛,一旦車輛被水浸泡,不可隨意發動,二次啟動發動機會使發動機進水的概率大大增加,因此造成的車輛損失需車主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