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一種網絡傳媒工具,具有聊天、語音通話、網絡支付等多種功能,使用人數眾多,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也越來越多,僅憑微信聊天記錄能否獲得支持?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崔某在南通市開發區附近某菜市場內販賣蔬菜,被告謝某2019年在菜市場附近開設飯店,2019年7月開始在原告處采購蔬菜,一直未給付貨款,三個月后欠款越來越多,原告于是向被告催要欠款,并通過微信向被告發送欠款明細,被告在微信中也認可欠款的事實,并承諾會盡快給付,但一直未能兌現,后被告飯店因經營不善關門,原告無法聯系上被告,故訴至法院。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和傳票,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原始的手機記錄,顯示有微信名,微信昵稱為被告飯店名稱,電話號碼為被告號碼,并通過微信轉賬歸還了部分款項,同時,因被告結欠多人款項,另有其他案件在審理中,顯示的被告微信均是一致,因此可以認定是原、被告之間進行的微信聊天;從微信的內容上看,聊天記錄內容完整,能夠印證原告起訴的事實,被告對欠款的事實及原告發送的欠款明細、金額也均予以認可,且對話記錄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故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電子數據屬于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若干證據規定》第十四條進一步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微信記錄等電子數據不要輕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