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客車拒承認 DNA鑒定露了餡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發布時間:2021-08-23 瀏覽次數:870
李某盜竊客車,被抓后拒不承認。6月3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盜竊罪案落下帷幕。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年8月14日,李某至海安市某鎮竊得龔某停放在該處的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1333元。同日,公安機關接到龔某報案后,將李某抓獲。李某拒不承認自己的盜竊行為。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案涉車輛,并發還龔某。
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證明:送檢的“汽車后部紙箱處外套”、“外套口袋內手套”中檢出的人DNA與“仲延軍血樣”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有同種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李某上訴稱,其沒有實施盜竊,其在證人儲某家住過,儲某跟其有矛盾,偵查機關弄虛作假,其無罪。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14日抓獲李某,并對被盜車輛進行勘驗檢查,從被盜車輛后部紙箱處外套、外套口袋內手套提取生物檢材,次日提取李某血樣,于8月24日作出DNA同一性鑒定意見,而李某直至9月10日才供述到在證人儲某家住宿,偵查機關于當日對證人儲某進行詢問,即偵查機關找到證人儲某之前,已經對相關檢材做出了物證鑒定意見,故李某認為證人儲某跟其有矛盾、偵查機關在DNA鑒定上弄虛作假,不符合客觀實際。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