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乘車時遭遇交通事故致顱腦重傷,為搶救孕婦,醫院緊急采取剖腹產娩出嬰兒,嬰兒經搶救治療無效后于次日死亡。嬰兒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失,遂起訴賠償兩名肇事者及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115萬元。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嬰兒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兩名肇事者根據過錯分別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最終獲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5萬元。肇事一方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意超車引發悲劇 孕婦遭遇天降橫禍

李某駕駛小轎車,從同車道前方陸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右側超車,沒想到,陸某在此時右轉彎,李某緊急右轉避讓致所駕車輛失控,與孕婦小濮父親正常行駛車輛相撞,導致小濮顱腦重傷。

隨即,小濮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為搶救小濮,急診醫生采取剖腹產娩出嬰兒。但不幸的是,嬰兒經搶救治療無效于次日死亡。

因李某違反交通法規超車,陸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已達報廢標準,交通部門遂認定李某、陸某分別負事故主、次要責任,小濮及其父親無責。

審理中,因肇事者對于事故與嬰兒死亡因果關系提出爭議,經鑒定后,鑒定機構認為小濮嚴重顱腦損傷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這是胎兒發生宮內窘迫、新生兒窒息、新生兒呼吸衰竭的根本原因,小濮之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娩出嬰兒民事權利能力引爭議

庭審中,被告稱,事故發生時新生嬰兒并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交通事故處理時并未作為一方當事人。

因此,在本案中,爭議焦點為事故中原告小濮所產新生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也直接決定了小濮及其丈夫是否有權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要求被告賠償嬰兒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雖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胎兒尚未娩出,但是在搶救原告小濮過程中胎兒已娩出,出生時有生命體征,故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承辦法官進一步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須具備“出”與“生”兩個要件,“出”是指胎兒與母體分離而成為獨立體,“生”是指胎兒與母體分離后須保持生命體征。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強行剖宮產娩出的嬰兒具備上述特征,且嬰兒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對于機動車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肇事者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權利能力系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僅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如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雖發生交通事故時,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搶救母親過程中,胎兒已出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同時,胎兒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中孕婦嚴重顱腦損傷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兩肇事者及保險公司應當共擔責。本案中,兩名肇事者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了一死一傷的慘痛局面,讓一個小寶寶沒有來得及睜眼看世界,讓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家支離破碎,在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道路交通安全無小事,莫讓車輛成為吞噬生命的“怪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