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石傷人,只是一場意外?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程鵬 發布時間:2020-05-25 瀏覽次數:722
被飛石擊中受傷,交警認定為一場無錯無責的意外,那么傷者的損失由誰來賠償?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案件,法官經過深入調查,綜合認定了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一天,年近六旬的老王和工友在村委門口的村道修路。在平整路基的過程中,老王被路邊的一塊飛石擊中頭部,踉蹌之后昏迷倒地,后因傷情嚴重輾轉兩家醫院搶救并住院治療。在調取事發路口的視頻監控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飛起的石塊系當時路過該路段的大貨車壓到后彈起,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司機李某和傷者老王均無責任。
拿到事故認定書后的老王很惆悵,既然大家都沒錯,那自己受到的傷害誰來擔責?原來,經鑒定機構鑒定,老王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加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老王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40余萬元。在與多方當事人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走投無路的老王拿著手中那份事故認定書,將大貨車司機李某、李某工作的公司、大貨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道路施工單位以及自己的雇主周某訴至吳江法院,要求上述公司和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了更好地處理案件,承辦法官至交警隊調取了事故認定的材料,并至事發路段進行現場勘驗,走訪了周圍的群眾。根據調查結果、事發的視頻,法官發現擊傷老王的石塊體積較大,并非普通的石子,在水泥路面上有明顯的辨識度,足以引起普通人的注意;施工道路雖為半封閉狀態,但是施工路面占整個道路的二分之一以上,設置有施工護欄并插有小旗,足以引起路過的車輛和行人的注意;大貨車司機在行駛至事發路段時速度較快,在經過施工路段時未作減速,剎車燈始終未亮起;擊傷老王的石塊并非偶然存在,而是其工友趙某在兩三分鐘前放置。
最后,基于上述事實,法院認定李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
在遇施工路段時未謹慎觀察、疏忽大意且未減速慢行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案外人趙某將石塊放置在道路邊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老王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因李某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故應由李某工作的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老王受雇于周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且老王無過錯,故應當由周某承擔20%賠償責任。此外,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