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被鄰居種了滿院蔬菜 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黃薇 發布時間:2020-08-13 瀏覽次數:752
房屋沒有實際居住,門前草地還被鄰居種上了許多蔬菜瓜果,業主是否可以拒絕交納物業費?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2012年3月,周某購買某小區別墅一套,并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工作和物業費收取標準等。交房后,周某沒有實際居住該房屋。2018年,周某發現房屋門前的草地被鄰居種滿了蔬菜,向物業反映情況未得到妥善處理。周某認為物業沒有按照合同進行管理,拒交物業費。某物業公司遂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物業費30424.8元及以30424.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1月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庭審后,某物業公司人員對蔬菜進行了鏟除。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合法有效,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某物業公司已按約提供物業服務,周某應按約交納物業費。周某房屋前草地被種上蔬菜瓜果,某物業公司存在管理上的不足,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周某不交納物業費,也有礙小區正常管理與服務,不利于某物業公司完善物業服務質量。結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對周某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減少424.8元。關于逾期利息損失,業主逾期繳費的,某物業公司有權從逾期之日計算利息損失。據此,法院判決周某支付某物業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物業費30000元,并以30000元為基數支付自2019年1月起按年利率11.7%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損失。
法官提醒:按約繳納物業費是每個業主應盡的義務。在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存在不足時,業主因此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是陷入了維權誤區,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