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為了吸收公眾資金,金融機構紛紛推出各種理財產品,消費者也希望通過購買合適的理財產品,將手上的資金充分利用。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依法判令證券經理賠償客戶股票賬戶損失42萬余元。

案情簡介:十年投資320萬,一分未掙反虧60萬

2010年6月,方女士在某銀行辦理業務時,某證券公司駐點營銷人員祝某向其推介了證券產品,并稱“錢交給銀行才能賺多少,我炒股很厲害,幫你炒股賺錢,不收你錢”。方女士心動應允,在該證券公司開立了賬戶,并將賬戶密碼等如數告知祝某,委托祝某進行股票投資理財。

2014年2月,經祝某推介,祝女士又與該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該公司融資借款,由祝某繼續操作進行股票交易。由于方女士對炒股不在行,也不會使用app查看自身證券賬戶資產,全部依賴于祝某發送的短信了解資產狀況。看著祝某每日發來余額百萬的信息,方女士沾沾自喜且深信不疑。

直到2020年9月,方女士因購房需提取資金,才獲知證券賬戶真實資產情況。經查流水顯示,方女士的賬戶累計資金投入320萬余元,累計資金轉出260萬元,60萬余資產“不翼而飛”。與祝某溝通無果后,方女士向證券公司進行投訴,證券公司核查后對祝某作出了辭退處理。

方女士認為,祝某通過虛假短信使其對證券賬戶的資產狀況產生錯誤認知,應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祝某則辯稱雙方形成的是無償的委托合同關系,證券業本身存在系統性風險,方女士證券賬戶資產遭受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協商未果,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祝某和證券公司賠償其損失60萬余元。

法院審理: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理財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本案中,原告將證券賬戶密碼等操作信息交由被告祝某管理、投資,被告祝某接受委托并進行了實質的股票交易操作,二者之間存在口頭的委托理財關系。祝某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明知上述規定的情形下,在其任職期間內接受原告委托,操作原告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違反了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因此,原告方女士與被告祝某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被告祝某作為持證上崗的證券從業人員,在明知證券法和執業行為準則的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買賣,嚴重違反行業禁止規定。祝某作為受托人未能告知方女士市場行情及證券賬戶真實交易情況以便采取措施及時止損,反而虛構資產信息蒙蔽原告,導致原告虧損60萬余元,祝某對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原告方女士輕信他人,無視法律規定和證券公司的風險提示,將賬戶、資金、交易密碼全權交由祝某掌控,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證券公司僅提供賬戶渠道、融資融券金融服務,對被告祝某進行了合規培訓,也在原告數次開戶和交易的過程中盡到了相應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證券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雙方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與損失的因果關系及公平原則等,認定被告祝某承擔損失70%的責任、范女士自擔30%的責任,遂判決祝某賠償方女士損失42萬余元。

法官說法:證券投資需走正途

據主審法官張悅介紹,市場上有些證券從業人員以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獲取客戶信任,從而私下為投資者做資產管理,進行違規代客理財活動。而當出現投資損失后,常常引發矛盾糾紛,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規事實也會浮出水面。投資者因為盲目相信從業人員的承諾和“實力”,最終導致自身財產遭到了損失。

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面對風云變幻的股市,廣大投資者還需要自己多鉆研多學習多關注,事先一定做好風險評估,通過了解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清楚所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債權關系、股權關系還是信托關系,明確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責任及風險,有效維護自身利益,避免血本無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