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小王,我走了,我實在忍受不了一個癌癥病人最后時期所受的痛苦和恐懼,希望你理解和原諒我。我走了,希望你一定堅強起來...對你今后的生活我已有一定的安排...來生再見!”當年過七旬的王老太太看到這封絕筆信時,和他共同生活十余年的吳老先生已離開人世,可沒想到接下來會有讓她感到更艱難的遭遇。

    大概在十五年前,王老太太和吳老先生相識,各自單身的倆人相處不錯,慢慢就走在一起,并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日子倒也過得簡單。2010年11月,吳老先生的兒子小吳在昆山千燈鎮購買一套房產,簽訂購房合同的當天,王老太太從其銀行賬戶刷卡支付了21.4萬元的首付款,之后該房屋登記在了小吳一人名下,由其還貸,而王老太太和吳老先生一直居住在此,小吳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彼此也相安無事。變化發生在吳老先生罹患癌癥之后,由于不堪病痛折磨,吳老先生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讓王老太太遭受了巨大的打擊。接下來,小吳眼見父親離世,便準備將該房產出售,這下王老太太面臨無處居住的難題,無奈之下把小吳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返還首付款21.4萬元,以及房屋升值部分的22萬元。

    在法庭上,小吳表示,王老太太主張的款項并非是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她與父親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屬于同居關系,雙方在同居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及收入應當按照一般共有關系來認定。所購房屋支付的首付款,是一種贈與的行為,且對該財產的處分及贈與王老太太和吳老先生是明知且無異議的。上述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現王老太太已經無權主張撤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王老太太以其賬戶內資金支付首付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對該款項的性質,王老太太主張系共同購房款,但實際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的主體為小吳,且該房屋的產權也登記在小吳名下,王老太太未提交充分證據對其觀點予以證明。小吳認為該21.4萬元系贈與,但從款項支付的過程來看,當時王老太太與吳老先生尚處于同居期間,并未明確表示贈與,小吳也沒有明確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贈與的法律特征。從本案訴爭的21.4萬元的支付情況來看,系王老太太代小吳支付的購房款,對此法院認定為借款,小吳應當將此款歸還給原告。關于房屋增值部分,王老太太并非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其要求支付該房增值部分于法無據,法院對此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昆山法院判決小吳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王老太太款項21.4萬元。

    法官說法:法律上的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通俗講就是一方表示“愿給”,一方表示“愿要”,否則不能構成“贈與”,這明顯有別于日常生活中的“饋贈”這樣的單方面行為。此案中并不能看出雙方有贈與的意思表達,由于王某和吳老先生屬同居而非夫妻關系,認定王某替小吳支付的首付款為借款,更符合實際情況以及法律規定,也能更好的保護王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