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地球之肺,郁郁蔥蔥的林木是人類社會的“綠色衛士”。但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人肆意砍伐樹木。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濫伐林木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貿因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駱峻、楊因濫伐林木罪,均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泰州姜堰人李貿從事樹木收購生意。2019年6月,李貿與本鎮來望村幾戶村民商量好樹木的收購價格后,轉售給沭陽人駱峻,從中獲取10元/棵的中介費,后與駱峻、楊夫婦一道砍伐楊樹、水杉19棵。同年9月,李貿又與恒莊村幾戶村民商談好價格后,聯系唐旬(另案處理)將村外灘地的60棵楊樹一并砍伐。李貿一共獲利三百余元。

經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姜堰分局現場勘查,兩次被砍樹木均位于為林業保護規劃范圍內,林木立木蓄積分別為14.56立方米和18.79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貿、駱峻、楊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三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審判長、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副院長顧雪紅認為,國家對森林、樹木資源實行特殊管理,砍伐林木必須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復》規定:“屬于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即使是樹木的所有權人,如果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除了村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外,也不享有林木砍伐的決定權。本案三被告人砍伐的雖然是當地村民責任田內屬于自己所有的樹木,但該林木位于林木保護規劃范圍,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進行砍伐,最終觸犯刑律,教訓十分深刻。

顧雪紅提醒社會公眾,一定要學法、知法、守法,愛護身邊的林木,守護人類的“綠色衛士”,共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文中當事人和村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