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為“孤兒” 死亡后保險金應賠付給誰?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肖剛 發布時間:2020-09-09 瀏覽次數:783
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原告能否享有保險金的主體身份成為庭審爭議焦點。
2019年8月5日,符某在長江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符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為其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50萬元。因保險公司未及時理賠,符某的祖父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來,死者符某的家庭情況有些特殊:符某于1998年7月出生于四川,其生父于1998年10月意外死亡,其生母系其父親在外打工認識,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在符某出生后一個月就離家出走,未留有任何身份信息,下落不明。符某由其祖父母撫養長大,屬地政府出具證明,證明了符某的家庭情況,因為家庭貧困,符某祖父母年歲已高,2008年8月起符某被審批為五保孤兒,給予五保孤兒的扶助,由其祖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為此,原告認為,雖然繼承法規定了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符某生母并未盡任何撫養義務,原告作為實際撫養人有權利提出保險理賠的主張。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在符某父親死亡的情況下,符某生母才是適格的主體。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符某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死亡事故,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時,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的義務。現在確有證據證明符某出生后不久生父死亡,生母離家出走,未盡撫養義務,實際是原告對其承擔了撫養義務,本案的保險金應當由原告享有,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據此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保險賠款50萬元。判決后保險公司未上訴,并已將保險金50萬支付至法院賬戶,由法院發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