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公示催告案件,因申請人怠于行使票據權利,未能在承兌匯票到期日起兩年內申請公示催告,在承辦法官向其釋明已超過兩年票據權利時效,不屬于公示催告受案范圍,應另行提起票據利益返還訴訟后,申請人已撤回公示催告申請。

2021年12月2日,申請人丹徒區某建材經營部向潤州區法院申請對出票人為鎮江某集團公司、收款人為鎮江某系泊鏈有限公司,票面金額為23401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發現,該承兌匯票的到期日為2018年1月11日,而申請人卻于2021年12月2日才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已超過兩年的票據權利時效。對此,申請人丹徒區某建材經營部表示,因其單位財務人員工作失誤,導致上述票據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時托收。

法院經審理認為,票據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票據原持有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據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人民法院即判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從公式催告程序的法律效果可以看出,票據公式催告程序的標的是有效的票據,目標結果是消滅票據權利,從而方便申請人直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進行追索。

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已因票據權利時效經過而消滅,無效的票據不屬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圍。

【法官釋法】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喪失票據權利仍享有民事權利

如今,隨著異地經濟往來的增加,承兌匯票是最為普遍的付款方式之一,票據的喪失以及因票據喪失引出的權利問題發生得也越來越多。那么票據權利消滅,是否意味著申請人沒有渠道進行權利救濟了呢?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由此可見,票據權利的消滅,并不影響申請人在基礎法律關系下的權利,其依然可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主張權利。

通過承辦法官上述釋法,申請人已撤回公示催告申請,擬另行提起票據利益返還訴訟。在此,承辦法官提醒票據持票人,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有期限的,莫讓訴訟權利睡眠,一旦發現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應及時在票據權利時效內申請公示催告;若確有特殊原因,導致票據權利時效經過的,應及時通過票據利益返還訴訟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