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署合同時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的行為應謹慎,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無效。近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就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7年9月,小紅為經營需要向閨蜜小冰借款,很快小冰就通過網銀轉賬打給對方10萬元。二人約定還款日為2018年1月1日,但到期后小冰屢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本有理有據的一件事情,卻因為雙方在合同中的一項約定起了變數(shù)。“我們在接案后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原被告主體是適格的,也有具體的訴求與事實理由,但對于管轄權的確定并不是很明確。”

承辦人表示,起訴人小冰向虎丘法院提交的管轄權依據,是雙方在借款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關于管轄法院的條款:“若甲方(小紅)違反約定,乙方(小冰)可到乙方所在地法院即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而經查,起訴人小冰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臨泉縣某地。“我們通過與小冰談話也了解到,她的實際住所地及經常居住地均不在虎丘區(qū),是因為其當時的工作場所在虎丘區(qū),便約定了一個利于己方行使訴權的管轄法院即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于是,本案立案受理的爭議焦點就在虎丘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承辦人指出:首先在合法性上,無明顯證據表明起訴人在借款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雙方借款合同也未違反公序良俗,同時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也不違反級別管轄及專屬管轄,在合法性上應予以認可。其次,對于雙方約定的意思表達是否足夠清晰明確,承辦人表示,合同約定的是“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然后將“乙方所在地法院”闡釋為“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而事實上,乙方住所地及經常居住地均不屬于蘇州市虎丘區(qū),系其誤以為自己工作所在地也可以稱作“乙方所在地”,其意思表示并非為法律意義上的所在地,而工作所在地與雙方糾紛的產生沒有實際聯(lián)系,所以雙方合同中對于管轄的約定應屬無效約定。

綜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承辦人告知起訴人小冰可向其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提起起訴,亦可向被告住所地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法律釋明后,起訴人仍堅持向虎丘法院起訴,遂依法裁定“對小冰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連線法官】管轄約定無效  起訴人仍堅持起訴則不予受理

民間借貸糾紛實系合同糾紛,合同雙方之約定管轄法院行為屬自治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當然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合同中所約定管轄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則合同中該條應屬無效,雙方所約定之法院亦無其他管轄依據情形下,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仍堅持起訴,應及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