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耕備耕的關鍵時節,農戶能否用上放心的農資品,事關全年收成。但有些商人卻在農藥里做手腳,導致農民農作物減產。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農藥致使農作物減產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判決經銷商對下游銷售商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基本案情】

某農資供應點購進由甲公司生產、乙公司總經銷的肥料后,向種植農戶銷售。于某購買后,將肥料用于其所承包的500余畝水稻和大蔥地塊上,但使用后水稻和大蔥出現大面積的生長異常。

于某向乙公司銷售經理反映并向農委舉報。農委委托專業機構對肥料抽樣檢測后發現肥料含有多效唑成分。后在雙方協調下,于某與農資供應點經營者達成調解協議,由供應點賠償損失56萬元。同時,有關行政部門認定肥料中添加作為農藥的多效唑,系假農藥,依法對供應點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合計4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供應點經營者也很委屈,隨后訴至法院,要求甲、乙公司對上述96萬余元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涉案肥料系甲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而乙公司私自添加多效唑,多效唑具有調節植物生長的功效,但過多使用會導致植物生長停滯。

法院審理認為,乙公司的行為存在過錯,依法應對涉案損失承擔終局賠償責任,故判決乙公司賠償原告損失96萬余元。

【法官說法】

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成立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外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內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銷售者(生產者)追償,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涉案生產商生產銷售的是合格的肥料,但經銷商私自添加農藥的行為使得涉案缺陷產品導致了農戶的損失且被行政部門定性為假農藥,乙公司作為經銷商,應對損失承擔終局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