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轉讓法院查封財產構成拒執罪 被判刑八個月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方芳 發布時間:2019-08-16 瀏覽次數:664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妨礙執行,擅自轉讓、多次惡意轉移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近日,相城法院審結了該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曹某向劉某借錢后一直未歸還,催討無果后,劉某將曹某及曹某名下的某機電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于2016年1月對曹某公司20臺機器設備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毫無悔意的曹某居然私自轉移了其中已被查封的3臺機器至常熟虞山鎮某機械加工廠。
見曹某始終沒有還錢的意思,當年6月,劉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某機電公司、被告人曹某送達傳票、執行通知書等文書,要求曹某在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但曹某依舊不為所動。
7月19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所有的位于常熟虞山鎮某機械加工廠內的5臺機器設備(含上述被轉移的3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曹某于2016年9月19日被法院拘留15日。其后,法院將曹某位于太平街道一處廠房里的機器設備進行了拍賣,因曹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于2017年終結本次執行。
2018年,法院收到申請人舉報稱,曹某再次將上述5臺機器設備轉移,但不知去向。法院經核查,依法以曹某涉嫌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向公安機關移送了相關線索。
2018年12月底,公安機關抓獲曹某。經訊問,曹某交代了其明知機器被法院查封仍多次轉移被查封機器,并將其中3臺被查封機器低價轉讓的事實。
法院得知上述情況后,及時趕赴常熟海虞鎮某五金加工廠查封了被轉移的2臺機器設備。隨后,又將被保全的機器設備進行了司法拍賣,所得款項由劉某優先受償。
2019年3月,相城檢察院向相城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曹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經審理查明,除上述事實外,2016年10月8日,曹某將上述5臺機器設備轉移至常熟某老糧站廠房內,后又將其中3臺機器設備以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廢品收購站,并將另外2臺機器設備再次轉移至常熟海虞鎮某五金加工廠,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轉移、轉讓被查封的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觸犯刑法。提醒所有的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