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信用卡逾期還款會在征信系統中留下不良記錄。陳某在逾期還款留下不良記錄后,將某銀行訴至法院,認為銀行侵犯其名譽權等權利,要求銀行刪除征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并對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近日,如皋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

原告陳某向某銀行申領信用卡后,將該信用卡與蘋果支付綁定產生虛擬設備卡并消費產生債務,其后僅償還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未及時償還。該銀行及其委托的金融服務公司安排員工至陳某住處與其協商,在此過程中,陳某搶奪工作人員的物品導致工作人員報警處理,后經多次協商陳某歸還了剩余欠款。陳某稱銀行及金融服務公司的員工在協商過程中報警、進入其住處等行為侵犯其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要求銀行及金融服務公司刪除征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作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征信信息的主體,按照法定程序向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不良信息符合相關規定。根據雙方協商過程的錄音及相關記錄,工作人員僅就信用卡欠款一事與原告進行協商,協商后陳某自愿還款,工作人員并沒有侮辱、誹謗原告或刺探、泄露、公開原告隱私等公然損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的行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我國民法典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更加詳盡地規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尤其是列明了禁止侵害各種人格權的具體行為。因此,民法典能夠更好更精準地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同時也

給案件審理提供了更準確的依據和標準。

本案中,關于陳某主張的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法律規定民事主體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陳某信用卡逾期還款情況屬實,不存在信用評價不當的情況,其要求刪除不良信息的請求無法律依據。銀行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其正常協商還款一事,并無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故陳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