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方開車時未按定使用光燈,兩個司機竟大打出手,并都此付出慘痛代價。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因“路怒”引的故意害案。

2020年5月20日晚上,某正在上高中的女兒打電話給張某,稱自己身體不舒服。于是,某就開匆匆趕到學校接了女兒,準備帶其去醫院看病。開到一個路口某遇到劉某駕駛車輛來,由于劉某開著光燈,某被“晃了眼”,影響了正常駕駛某遂向劉某打手,示意其關閉遠光燈,但劉某并未理睬。兩交會某忍不住窗向劉某喊:“你怎么開的!知不知道光燈不能一直開著?”也說話時氣不佳,惹了劉某,劉某遂下某“理”,把手伸進車窗揪起某的子:“有本事你下來清楚!”某一下被激怒了,手掏出內的小刀向劉某脖子上刺去,隨后駕車帶家人離開。劉某感自己脖子上流血不止,隨即就醫。后經鑒定,劉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

第二天,某至公安機關自投案,如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并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人民115000元,最終獲得了被害人解。

惠山法院經審認為,被告人某故意害他人身體,致1人重,其行已構成故意害罪。被告人某有自首情,已賠償被害人失并解,且被害人矛盾激化引犯罪有任,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罪刑相適的原,最,法院以故意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刑三年。

法官后語:“路怒”,是一種在交通狀況糟糕的情況下生的怒情。“路怒”的駕車,容易做出一些有攻性的出格行,如做粗鄙的手侮辱性的言、用不安全或威安全的方式駕駛車輛等。些行容易引交通事故,威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重的甚至會引刑事犯罪。如本案中的某,本來是有理的一方,卻因“路怒”,最站上了被告席。法官提醒廣大司機,要加管理,切忌開“斗氣”,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遇到突情況要冷靜理,不要因的沖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