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被遠光燈晃了眼 “路怒”司機刺傷他人獲刑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11-05 瀏覽次數:807
只因一方開車時未按規定使用遠光燈,兩個司機竟大打出手,并都為此付出慘痛代價。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因“路怒”引發的故意傷害案。
2020年5月20日晚上,張某正在上高中的女兒打電話給張某,稱自己身體不舒服。于是,張某就開車匆匆趕到學校接了女兒,準備帶其去醫院看病。開到一個路口時,張某遇到劉某駕駛車輛從對向駛來,由于劉某開著遠光燈,張某被“晃暈了眼”,影響了正常駕駛。張某遂向劉某打手勢,示意其關閉遠光燈,但劉某并未理睬。兩車交會時,張某忍不住搖下車窗向劉某喊話:“你怎么開車的!知不知道遠光燈不能一直開著?”也許是張某說話時的語氣不佳,惹惱了劉某,劉某遂下車找張某“理論”,還把手伸進車窗揪起張某的領子:“有本事你下來說清楚!”張某一下被激怒了,順手掏出車內的小刀向劉某脖子上刺去,隨后駕車帶家人離開。劉某感覺自己脖子上流血不止,隨即就醫。后經鑒定,劉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第二天,張某至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5000元,最終獲得了被害人諒解。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且被害人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有較大責任,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后語:“路怒”,是一種在交通狀況糟糕的情況下產生的憤怒情緒。“路怒”的駕車人員,容易做出一些帶有攻擊性的出格行為,如做粗鄙的手勢、說侮辱性的言語、用不安全或威脅安全的方式駕駛車輛等。這些行為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威脅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的甚至會引發刑事犯罪。如本案中的張某,本來是有理的一方,卻因為“路怒”,最終站上了被告席。法官提醒廣大司機,要加強情緒管理,切忌開“斗氣車”,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遇到突發情況時要冷靜處理,不要因為一時的沖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