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6時許,王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金湖縣銀集鎮發展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交叉路口時,因操作不當,與由東向西陸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陸某受傷、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陸某無責任。陸某的損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陸某此次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等已分別構成人體損傷三級傷殘、七級傷殘,其中交通事故所致損傷在現存的結果中起主要作用,年齡因素僅起次作用,屬次要原因。涉案的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陸某據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審理中對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以損傷成因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賠償產生分歧。

第一種意見根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認為陸某的殘疾成因中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結果中起主要作用,年齡因素僅起次作用,對于陸某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結合主次作用按一定比例賠償。

第二種意見由于陸某對于涉案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并無過錯,其年齡、體質狀況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故對于陸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全額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為:1、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薄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币虼?,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中,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否應當扣減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2、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系受害人陸某被機動車碰撞所致,事故責任認定陸某對本起事故不負責任,其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過錯。陸某的年齡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與事故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受害人陸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負事故全責的機動車一方依法應當承擔事故引發的全部賠償責任。3、我國交強險立法并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使是投保機動車無責,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對于受害人的賠償范圍,認為根據損傷成因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雖然陸某的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最終造成損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影響,但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受害人的過錯,不能據此減輕交通肇事方應負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