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協議非轉租 理清權責要清晰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董飄灑 曾慶會 發布時間:2020-07-07 瀏覽次數:742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被告陳佑威從案外人長功公司處承租某村一塊土地,添置設備、搭建經營場地,用于調箱門業務經營。2018年1月,原告孫華與被告陳佑威訂立《轉讓協議》,約定:將所租場地及自己所有的設備轉給孫華使用,孫華應當合法經營,如因違法經營而給陳佑威造成連帶損失,由孫華負責賠償;孫華不得將土地轉租。隨后,孫華向陳佑威先后支付了57萬元,陳佑威向孫華交付設備與場地,其中設備未作估價,陳佑威購置時市價55萬元,拆卸再安裝花費6萬元,成本共計61萬元。同時,因長功公司對該土地具有使用權,孫華與長功公司與2018年8月另簽訂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從 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截至起訴時雙方均如實履行。
2018年5月,孫華接到某村委會《告知書》,經人舉報,其經營的大型車輛經常堵在村莊路口,且噪音較大,尤其晚上極為影響村民生活、交通安全,要求其停止業務、搬離機器、撤離該場地。孫華于2019年10月終止與長功公司的土地租賃合同,受領退還的土地租金,撤出該場地。孫華起訴陳佑威,請求判令被告按比例退還轉讓費47.5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華與陳佑威簽訂的是租賃合同還是轉讓或買賣合同,雙方是否已完全履行,是否需要返還未履行部分的對價。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孫華與被告陳佑威在《轉讓協議》中約定的是轉讓設備與場地搭建物的內容,陳佑威既已履行交付設備、轉讓搭建場地的義務,孫華也已經分兩次付清了對價。由于孫華一方違規經營,導致無法繼續在此場地營業,而非陳佑威違約導致,陳佑威不負有違約責任,無須承擔返還轉讓費的責任。審理過程中,經法官釋法明理,雙方達成和解,原告自愿撤訴。(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意見分歧時,應當根據合同涉及的權利義務,區分合同性質。在一份協議可能涉及買賣、場地轉讓多項內容,應根據其中實質權利義務,按照或參照買賣合同或其他有名合同的法律規定,認定合同效力、區分合同權利義務,劃分合同責任。涉案的《轉讓協議》中,雖然有“租金”字眼出現,但原告與案外人簽訂有土地租賃協議,則與被告并非轉租的法律關系,就《轉讓協議》的實質約定內容和履行情況,是轉讓機器設備和經營場地上的搭建物,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互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