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如何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翟艷偉 發布時間:2021-08-09 瀏覽次數:951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受害人孟某起訴車主王某、駕駛人邵某及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邵某駕駛轎車與孟某所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孟某受傷,邵某事故后逃逸。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邵某駕駛的轎車車主系王某,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約定對事故后逃逸等情形免于賠償。
另查明,邵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關系。事故前,邵某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質,也駕駛過王某的車輛,王某并未過問邵某是否有駕駛證。事故當天,王某將案涉車輛停放在出租屋處,邵某拿了車鑰匙后自行駕車出門。
法院審理認為,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邵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且共同居住生活,具有特定關系,王某作為轎車的所有人負有更嚴格的注意義務,其將車輛和車鑰匙隨意棄置于出租屋處,存在車輛保管上的過錯;而且,王某也曾在未確定邵某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證情況下,將車輛交由邵某駕駛,未盡到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放任過錯。王某應對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結合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認定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較強險的部分,由王某承擔24%(80%×30%)的賠償責任,邵某承擔56%(80%×70%)的賠償責任,孟某自擔20%。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車主要對車輛加強保管,一旦發生事故,車主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因出借給親友使用,而疏于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維護,或者疏于對駕駛人資質和駕駛能力注意,則可能認定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他人擅自駕駛,車主對機動車的保管未盡到注意義務,也可認定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