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與阿財(均為化名)經朋友介紹相識,不久后就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兩人感情甚篤,平時交往均以夫妻相稱。交往一年期間,阿財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向阿美轉賬十余次,共計轉賬十余萬元,轉賬用途多為支付阿美生活開銷及為阿美親人治病。怎奈好景不長,交往期間,雙方因瑣事交惡,不再交往。阿財覺得既然不再戀愛,阿美應將錢款返還。但阿美認為阿財的轉賬完全出于自愿,是戀愛期間的無償贈與,不應返還。雙方各執一詞,難以達成統一意見。見返還無望,阿財遂一紙訴狀將阿美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將轉賬款返還。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婚約財產糾紛,認為多次大額轉賬系彩禮,應予返還,于是判決支持了阿財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被告對外均以夫妻相稱。從2020年5月份至2021年4份,原告通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轉賬十余萬元,轉賬用途為被告親人治病、替被告支付房貸及其他生活開銷。2021年5月份,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被告遂以家人不同意結婚為由與原告分手。現原告要求被告將戀愛期間贈與的錢款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原告為鞏固戀愛關系,構筑婚約基礎,在戀愛期間陸續向被告轉賬十余萬元,應當視為彩禮,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結合原、被告庭審陳述、同居時間、轉賬用途及金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本院酌情考慮由被告向原告返還七萬余元為宜。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我國從西周開始就有為準備結婚的一方(一般為女方)贈與相當財產的習俗或禮制《禮記.昏義》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該種制度逐漸演化成當地的一種風俗人情。即男女雙方在準備結婚時,一方男方會向女方許諾,若結婚,將贈送相當價值的物品和錢款。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贈財產的價值逐漸增大,例如多次大額金錢轉賬,贈與房產、車子、名貴首飾等,以至于分手后因戀愛期間贈與物返還容易產生糾紛。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各人理解各異,分歧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該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轉賬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未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對外均以夫妻相稱,其中男方在為女方親人治病轉賬還信誓旦旦地向女方表示:女方的親人就是男方的親人!雖然轉賬中并未明確表明該花費為彩禮,但一般來說,較大的數額的轉賬也不能單單理解為戀愛時培養感情的正常支出,當多次轉賬涉及金額價值較大時,應當視為彩禮,如符合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的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同時應考慮當地的風俗人情、同居時間,雙方分手過錯等綜合考慮,適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