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工途中發生車禍 無契約主張勞動關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花卉 發布時間:2019-07-26 瀏覽次數:684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工作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能否認定兩者間存在勞動關系?7月24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原告飲品公司與被告劉某之間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
某飲品公司以生產銷售瓶(桶)裝飲用水為主營業務。近年來,劉某一直以為該飲品公司送水為生。工作日的早上,劉某四五點就要將桶裝水送到學校,之后再依次為幾家定點單位送水。因為用自己的車送水,運費會算得高一些,所以時常可以看到劉某開著電動車穿梭在大街小巷,只有送大批量水的時候,才用單位大的電動三輪車。雖然賺的錢不多,劉某日子過得比較拮據,但也能安安穩穩度日。
2017年4月1日,劉某開著電動車送水的途中,突發交通事故,對這個普通的家庭猶如晴天霹靂。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飲品公司認為劉某并非公司的職工,無需承擔責任。
2018年6月,向飲品公司爭取權益無果的劉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經仲裁委仲裁裁決,認定劉某與飲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飲品公司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飲品公司認為,公司與劉某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劉某不是自己的員工,公司僅在業務繁忙時將送水的運輸業務承包給劉某,且劉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用的是自己的交通工具。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飲品公司工作期間,按照飲品公司的安排和要求將桶裝水運送至客戶處,接受飲品公司的管理和指揮,從事飲品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特別是提供的勞動是飲品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飲品公司雖未與劉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基本要件。飲品公司主張其將送水的業務承包給劉某,并提供補助費報銷單顯示部分補助費報銷名冊上的送水工還有其他人,但其未能對承包范圍作出明確,對其主張的承包關系,法院不予認可。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飲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基于從屬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性的勞動,由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組成部分的,則可以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標準具有概括性,不因個別細節差異而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本案中,根據劉某提供的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印有公司字樣的工作服、相關用水單位出具的證明書等證據,能夠證明劉某受飲品公司招用,接受飲品公司指派、管理,并長期穩定地為其提供勞動,由飲品公司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與上述通知規定的情形一致,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盡管劉某曾利用個人的電動車運水,并不能從整體上否定事實勞動關系之存在。因此,法院判決飲品公司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妥當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力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在開始從事一份工作時,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另一角度而言,用人單位也應積極與相關人員簽訂書面合同,第一時間明確法律關系,以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