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海門公司)發現欠付其工程款的南通某房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南通公司),不僅遲遲不履行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并將其名下的5套房產賣給了關聯公司鎮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鎮江公司)。海門公司遂起訴至海門法院,要求確認兩被告南通公司和鎮江公司簽訂的5套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撤銷房屋的網簽手續。

近日,海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兩被告公司簽訂的5套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南通公司與鎮江公司在簽訂案涉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均為袁某某。因此,可以認定在訂立上述合同過程中,鎮江公司對南通公司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經營情況是清楚的,對包括欠付海門公司巨額工程款的事實也是明知的。南通公司在法院保全措施實施前,迅速與鎮江公司達成合意,將5套房屋出售并辦理網簽手續。而鎮江公司在明知南通公司欠付海門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下,仍與之訂立合同且未支付對價。上述事實足以證明買賣雙方均存在主觀惡意,屬惡意串通,足以損害海門公司利益,故房屋買賣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至于海門公司請求撤銷案涉5套房屋的網簽手續,非法院審查范圍,依法不予理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