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區域,被據為己有怎么辦?
作者: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宋建道 發布時間:2021-07-29 瀏覽次數:852
一個小區,相鄰兩家的中間有一區域,這家業主說是公共空間,另一家則不承認并擅自做主封閉起來,那么,小區的公共區域能否擅自占為己有,讓我們看看近日由淮安區法院審理的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
楊某與殷某均為淮安區某小區同層業主,二人房屋之間有一面朝南的空間,按設計圖紙,該公共部分是業主安裝空調的地方。2020年4月,殷某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對該公共空間進行裝修改造封閉,并建成了一間可以使用的儲藏室,致楊某無法在該空間安裝空調。楊某在與殷某多次交涉要求拆除清理公共區域的建筑無果后,于2021年2月4日向淮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殷某將該公共空間恢復原狀。
殷某辯稱,案涉區域不能確定是公共架空調位置,業主不能因為自己合法權益而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鄰居安裝空調時,產生了噪音或對通風、光照形成影響,就違反了相鄰權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行為人殷某沒有經過小區業主及有關部門批準對案涉公共空間進行裝修改造封閉,違反法律規定,其行為導致楊某無法使用該空間,殷某有過錯,侵犯楊某的合法權利,權利人楊某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殷某應拆除該空間的裝修,恢復原狀。最終法院判決殷某將案涉公共空間恢復原狀。
法官提醒,當“相鄰權”被侵害了怎么辦?第一,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愿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法院必將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