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潘皓 發布時間:2020-06-01 瀏覽次數:742
交通事故糾紛,大多數情況下,交警部門能夠就事故事實作出事故認定書,以便事故當事人能夠就事故損失協商賠償,受害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也有些交通事故,因事故現場沒有監控,機動車沒有行車記錄儀,事故雙方又各執一詞等原因,交警部門無法作出事故認定,當事人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9年2月14日晚,孫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搭載顧某、李某、張某從淮安市某小區出發訪友,19時36分許,孫某駕車致路口,因避讓駕駛致該路口右轉彎的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造成電動三輪車側翻、顧某與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因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該起事故責任,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后,受傷的李某就醫療救治費用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該路口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孫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通過該路口車速過快,遇王某駕駛機動車右轉彎時避讓不急,發生側翻,兩車未發生碰撞。結合事故現場照片及民警的詢問筆錄等證據,法院酌情認定王某與孫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顧某、李某、張某無責任。
法院確定孫某按一定的責任比例對李某的損失承當賠償責任。又因孫某駕駛的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且李某主張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故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了李某的損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以上條款可知,如遇交通事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事故當事人有兩種救濟途徑。其一,在接收交通事故證明的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等待復核機關作出維持決定或重新劃分事故責任的認定;其二,事故當事人不申請復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調查和審理后作出裁決。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遇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轉彎車輛要禮讓直行車輛,確保安全通過,時刻注意交通文明,文明從我做起,用實際行動支持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